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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伊利控告山西奶农敲诈勒索案改判损害伊利商誉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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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沈凡)判决下来的时候,距离刑满释放已不到一个月,郭玉珍的家人仍决定上诉。3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公开宣判山西奶业主郭玉珍损害伊利公司商业信誉一案,一审认定其损害商业信誉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从刑事拘留、批捕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到开庭、宣判,郭玉珍所涉以罪名几经反复,特别是在开庭以后又发生变化且没有告知辩护人,引发审判程序违法的质疑。

  郭玉珍于2018年4月17日被羁押,按照一审判决书,她的刑期将在2019年4月16日截止。辩护律师董红卫告诉财新记者,他与家属商议后,将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将于下周办理相关手续。

  郭玉珍是山西应县一名奶业主。她卷入刑事案件,源于其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伊利公司)的经济纠纷。2018年3月,郭玉珍授意他人撰写并在网上发布《内蒙伊利公司如此欺压奶农 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一文。文章称,为索要好处费,在奶站有监控视频且工作人员现场未准确核量的情况下,伊利公司分管应县片区奶源的经理魏利以窜奶为由,强迫海军奶牛养殖社写“假保证书”,后又停收郭玉珍的奶站供奶55天,造成牛场经济损失外债达400万元。2018年4月17日,郭玉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

  此后,郭玉珍所涉罪名几经变更。2018年4月17日,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5月2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后警方以郭玉珍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去除其他三项罪名,以郭玉珍涉嫌敲诈勒索罪、金额达805万余元向回民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9年2月14日首次开庭,回民区法院此番作出的判决中,郭玉珍的罪名又变更为损害商业信誉罪。

  董红卫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改变罪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如有必要应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但是回民区法院未告知和听取辩护人关于改变后罪名的辩护意见,直接改变罪名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

  郭玉珍案从2月14日上午开庭,跨越周末,持续到2月20日中午结束。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窜奶、郭玉珍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是否属实、郭玉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等激烈交锋。郭玉珍当庭否认了窜奶及敲诈勒索等指控,并称授意他人所写的关于伊利公司的文章内容属实,她在两次去伊利公司总部反映问题未有回应、应县畜牧局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发文,发文前咨询律师,被告知她没有合同无法起诉。四天半的庭审中,律师董红卫为郭玉珍做无罪辩护,认为两者的纠纷为民事纠纷,郭玉珍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不应当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详见财新网:“山西奶业主被控敲诈伊利案开庭 律师做无罪辩护”)

  根据判决书,回民区法院审理查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下马裕乡东安裕村海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原为郭玉珍的丈夫胡善涌,郭玉珍为实际经营人。2016年2月5日,伊利公司以该合作社在经营中违反双方签订的生鲜奶购销合同约定,倒窜鲜奶为由,决定暂停合作,停收合作社所产鲜奶。2016年2月6日,胡善涌出具《保证书》,称确实存在倒窜鲜奶行为,想继续合作,愿以20万元奶款作为赔偿,但伊利公司未同意胡善涌的请求。2016年3月22日,胡善涌和郭玉珍共同出具《申请书》,承认存在倒窜鲜奶行为,愿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申请继续合作,后伊利公司与该合作社恢复合作。但恢复合作后,郭玉珍到伊利公司索要《保证书》,称《保证书》为伊利公司强迫胡善涌所写,内容虚假,且因停止合作造成大量损失。遭到拒绝后,2017年9月,郭玉珍经人介绍认识了史云峰,分两笔给史云峰1.5万元,授意史云峰撰写并在网络上发布涉案文章。

  回民区法院审理认为,海军奶牛养殖社与伊利公司之间存在生鲜乳购销合同关系,被告人郭玉珍作为海军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人,因认为伊利公司认定合作社窜奶、中止合同的做法不当,给合作社造成损失为由向伊利公司讨要说法事出有因。郭玉珍在认为其个人找伊利公司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找到史云峰让其撰写相关文章并在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山西省农业厅指派工作人员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合作社与伊利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应山西省农业厅的要求,郭玉珍列明损失明细为805万余元,郭玉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明细中805万余元数额不应作为认定郭玉珍敲诈勒索的数额。但是,在郭玉珍的授意下,史云峰撰写并找人发布了部分事实虚伪的文章。在存在民事纠纷的前提下,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而是随意通过网络散布不实文章,“维权方式违法”。涉案文章部分事实虚构,伤害了伊利公司商业信誉。据此,回民区法院认定郭玉珍构成损害商誉罪,作出上述判决。撰写涉案文章的史云峰也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中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罪,具体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年来,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司法适用广受争议,被指为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一种套路。

  董红卫认为,即使改变罪名,郭玉珍也不够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郭玉珍没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她在网上所说的都是事实。海军奶牛养殖社未窜奶,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有窜奶事实。此外,判决只提到涉案文章部分事实虚构,但并未说明哪部分事实属于虚构,对于《保证书》的真伪也未回应。董红卫还表示,涉案文章中提到的“伊利公司不给奶农合同、迫使奶农购买割草机以及伊利员工索要接受好处费”等均属实,其在庭审中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以其提交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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