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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战士刘某持枪抢劫、故意杀人获轻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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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第一审辩护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各位法官:
    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之前,我代表刘某及其家人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表示真诚的赔礼道歉。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定性和罪名认定错误,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基于上述认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具体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1.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的原意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被告刘某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及其性质,也即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最高法《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的原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批复的实质内涵是,将行为人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抢劫财物,二是故意杀人;并将故意杀人行为区别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如果第一阶段的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未完成,正在进行时,其杀人行为属于制止反抗,制服被害人,为完成抢劫财物、实现抢劫目的的手段行为。此时,故意杀人是为保证劫取财物,应以抢劫行为吸收杀人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故意杀人是在抢劫财物完成之后实施,为逃避犯罪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而不是抢劫后实施的
      本案被告刘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在枪击小卖部老板之后,走出小卖部。此时,刘某发现隔壁出来一个男的,并手持木棍,往小卖部看,刘某感觉到宋某某正在拿钱,于是开枪射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死者当时是仰面倒地,说明郑某并不是逃走,而是正面对峙。刘某在开枪的同时,宋某某正在劫取财物。此时,刘、宋二被告的抢劫行为尚未完成、抢劫目的尚未实现;此时,刘、宋二被告的抢劫行为正在进行时。并且,刘某在宋某某劫取财物后,再次返回劫取财物。因此,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而不是抢劫财物之后实施,这一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刘某是在其共犯宋某某“劫取财物过程中”,用枪打死了手持木棍的另一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抢劫过程中的杀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中所指的“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属于保证抢劫行为得以完成,抢劫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行为,而不是为了逃避犯罪而为;不属于该批复中所指的“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 情形。
      3.起诉书指控矛盾
      刘、宋为共犯,且刘在开枪时帮他拿大衣,在刘开枪之后又拿着枪一起逃离。这里,刘、宋是在共同实施杀人,刘实施,宋帮助。现场录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共犯构成要件并一定要求在事前共谋,只要在实施犯罪时有默契配合,也符合共犯构成条件。刘、宋在小卖部里面抢劫就是默契配合的,从而将里面二人的行为定性为共犯,为什么在外面的默契就不认为是共犯?更何况宋某某当时已经感觉到外面有人,刘才出去的。刘出去,他才顺利拿到钱的。为什么只指控刘某故意杀人而不指控宋杀人?很显然,正确的指控应当是,要么都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要么只指控抢劫罪一罪,绝对不能出现矛盾的指控,否则就是指控错误。
      综上三点,刘某的犯罪行为,只成立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刘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9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意识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给予他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使其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便在服刑完毕之后,能有所作为,对家庭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因此,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刘系初犯,且宋先提议抢劫。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合议庭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    董红卫律师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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